2018論壇/推動國民幼兒園專法

出自均優學習論壇共筆
於 2020年7月28日 (二) 07:45 由 丁志仁討論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已建立頁面,內容為 "「托育公共化:國民幼兒園促進法」如何訂定?討論大綱 ===一、總則=== #立法目的:投資幼兒、支持青年家庭、保障工作人…")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托育公共化:國民幼兒園促進法」如何訂定?討論大綱

一、總則

  1. 立法目的:投資幼兒、支持青年家庭、保障工作人員勞動條件、維持女性勞參、緩解少子女化
  2. 定義:公共托育服務:「國民幼兒園」,係指O到O歲(年齡)之服務
  3. 權利(而非義務):幼兒家長基於以下原則,有獲得公共托育支持的權利。
    • 此階段之公共生活,對幼兒發展為自我負責和社會性的個體來說,係屬必要
    • 促使家長從事有酬工作、尋找工作,並支持其兼顧就業與家庭
    • 支持就學家長接受高等教育或職業教育
  4.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責任:應依各地供需,確保O到O歲幼兒免抽籤,即可享有公共托育服務。

2020年起至2025年,全國各縣市應擴大公共托育服務名額,幼兒就讀人數公私比至少達7:3。並依每年需求調查,持續檢討、修正目標值。 20XX年1月1日起,各縣市政府應保證所有申請公共托育服務的家庭,皆能於戶籍地鄉鎮市區內享有公共托育服務名額。

  1. 品質規範:主管機關應另訂品質管控指標,於擴大量能的同時,逐年淘汰一定比例質劣者,以提高整體托育品質水準。
  2.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主責需求評估與需求規劃;接受新生兒家庭登記,統計等候名單;逐年訂定目標值,確保2025年達成公私比7:3之目標。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向立法院提交托育公共化進度年報。

二、空間取得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間評估流程準則
  2. 國中小校園空間經評估後釋出一定比例
  3. 國中小校園不需建管單位執照變更之條件
  4. 重大公共建設空間(社會住宅、公共交通站…)經評估後釋出一定比例
  5. 公有土地、國有財產優先運用於公共托育之條件
  6. 民間捐獻空間,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三、財源取得

  1. 應於O年內設置公共托育發展基金,額度OOO億元
  2. 基金財源:(稅收、融資?)
  3. 逐年編列,第一年OO元、第二年OO元、第三年OO元。

四、服務內涵及人員規格

  1. 辦理方式及既有制度銜接:公幼、非營利之轉銜辦法。
  2. 每班24人,每班學前教育工作者2人。每園應另編機動人力以利調度。
  3. 服務時間:常態收托時間每日不少於10小時,每周不少於50小時,全年服務。
  4. 工作人員資格教保合一,不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限制。
  5. 訂定薪資基準表,保障工作人員薪資合理,以培育人才、穩定品質。另持有教師證資格者得予加給。
  6. 訂定營運成本表,預算編列依成本表為之。
  7. 收費標準:以家長分攤每名幼兒所需成本50%以下為原則,並依家庭總收入分級另訂不同負擔比例。

非常態服務時間、緊急或額外需求者,得另外收取費用。

  1. 身心障礙幼兒補助標準、人力配置、編班規則,中央應另定合理規格。
  2. 教學內容:依課綱及開放式教學,養成良善公民所需之社會人格。包括教育和照顧孩子的社交、情感、身心發展。協助其自我定位及人際調和,考慮個別幼兒和未來社會集體公益之需要。
  3. 為建立陳情及監督制度,各縣市每OOO園應設一名公評人(Ombudsman),並接受家長及服務人員諮詢。

參考資料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 長期照顧服務法
  3. Kinderförderungsgesetz-KiföG(德國托育財務法)
  4. Tagesbetreuungsausbaugesetz, TAG(德國托育促進法)
註:德國晚近的公共托育擴張法規,雖以1-3歲為主要對象,此乃因其3-6托育體系已於上個世紀建置完成所致。故一國若必須短時間內、大量籌措資源、全面擴張公共托育,以達成多重社會目的,仍可考慮師法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