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論壇/法德學前教育體系及其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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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托育政策簡介

1.國家和教會之間對於教育的衝突,是早期歐洲形成家庭政策與公共托育的背景力量。幼兒園覆蓋率高於80%的國家,多數是天主教國家,特別是法國與比利時,他們是歐洲家庭政策的先驅,其幼兒園的發展可追溯於十九世紀。在當時,這些國家的公共托育目標是,國家試圖加強社會控制,讓各階層的兒童融入民族國家的價值體系。這種國家和教會之間的競爭格局,最終導致了公共托育的普遍主義。(Bahle, 2009)

2.十九世紀30年代,官方計畫開始為二到六歲的兒童提供免費、全天(8:00-19:00)的托育服務,目標是教育孩子秩序、清潔、尊重,使兒童成為「誠實、體面的基督徒」。其後,第一個共和黨政府通過了教學與學校分離的法律,1881年立法成立公共幼兒園,作為自願性的、非宗教的,並與小學融為一體的教育服務,由國家承擔組織與資金責任。(OECD, 2004)

3.法國幼兒園立法於1887年,幼兒園界定為兩歲至六歲幼兒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至1901年,已經有75萬4千名幼兒在六千個私人及公共機構中接受托育服務。但是1903年,政策性關閉了其中60%的私立及宗教托育服務。(Martin & Le Bihan, 2009)

4.法國傳統上,將幼兒托育政策納入更大的領域:家庭政策。法國的家庭政策在歐洲是最明確而豐富的,最初並被視家庭工資的延伸。也因此,有人說家庭政策乃是法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正如同貧窮救助之於英國、勞動社會保險之於德國。且由於十九世紀後期的人口低生育率及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影響,法國有強烈將兒童視為公共財的傳統,予以公共干預、促進生育,以保障未來的法國公民存續。(Martin & Le Bihan, 2009)

5.1946年開始,幼兒園入學人數再度增加。1951年入學人數達到80萬。1960-70年代,增長持續。1977年,入學人數達到190萬,幾乎全為公立、免費,以回應父母的需求。1980年代因生育率緩步下降,學生人數相對減少,但因此調整了師生比。(Martin & Le Bihan, 2009)

6.公立幼兒園中並沒有師生比的規定,但是因人口趨勢,每班孩子歷年數量是緩步減少的。1960-1980為平均每班42.9名兒童,2001-2002年為平均每班25.5名兒童。(OECD, 2004)


7.在二十世紀初,資產階級家庭往往將孩子送入非公立幼兒園的幼稚園(jardins d'Enfants),但是二戰後,中產階級開始支持公立幼兒園。在二十世紀60-70年代年代,公立幼兒園入學人數達到普及。(OECD, 2004)

Table 1: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in forms of ECEC [in France](OECD, 2004)


8.三歲、四歲、五歲的法國幼兒,幾乎100%參加免費的公立幼兒園(ecoles maternelles),兩歲的幼兒也有35%參加。目前,幼兒從三歲開始,擁有參加幼兒園的「合法權利」。(OECD, 2004)


9.幼兒園在法國有強烈的輿論支持和合法地位,被視為改善兒童的學校表現和減少社會不平等的制度,是形成法國公民的重要工具、為共和國做好準備,所以所有兒童都應成為政策目標,而不是將公民教育的任務留給家庭。而如今,幼兒園也是協助雙薪家庭,調和工作與家庭責任的制度,在法國人心中是一項非常受歡迎的長期政策。(Martin & Le Bihan, 2009)

10.二十世紀70年代,托育再次成為歐洲的重要政治及社會議題,但這一次的歷史背景完全不同。現在主要的問題的不是教育,而是女性就業。特別是法國,和美國、德國的男性養家模式相比,有一種職業婦女的傳統,故形成有利於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的背景,為其高度合法性打開了大門。其家庭政策的概念可描述為:以工作的父母為榜樣。由於比利時和法國是擁有最「現代化」公共托育的國家,他們在家庭政策方面可謂與北歐國家匯流。(Bahle, 2009)

11.二十世紀70年代,「家庭政策基金」(caisse familiale)仍然持續支持法國公共托育發展。特別是為了3歲以下嬰幼兒照顧和支持女性全職就業,引入一系列明確措施,促進不同類型的集體日托發展,密特朗總統的第一任期(1981年)並承諾增加10萬個日托名額。(Martin & Le Bihan, 2009)

12.在法國,父母照顧[對3歲以下嬰幼兒]仍發揮作用,相比之下祖父母反而不那麼重要。父母照顧的替代方案不是祖父母,而是托育中心,以及高度發達的家庭保母。(Bahle, 2009)


13.在法國,公立幼兒園教育模式的一些特點(長期的假期,授課時間不一定與父母的工作一致),較無法最佳地適應工作父母的需要。(Martin & Le Bihan, 2009)正規公共幼兒園的開放時間以外,父母必須支付額外的托育費用。(Bahle, 2009)在課餘時間,週三或週六下午,幼兒可以參加付費的照顧及才藝服務(recreation center, CLSH)。(OECD, 2004)

14.法國的公立幼兒園完全融入國小教育系統,指導原則、開放時間和行政管理和小學一致。公立幼兒園不收取費用,通常位於獨立的建築物,與小學相鄰。學年內上課時間為8:30-12:00及14:00-16:30。公立幼兒園三歲、四歲、五歲分別編班,混齡較不常見。兩歲孩子多的學校,可能獨立編班,也可能與三到五歲孩子合班。(OECD, 2004)

http://ecole-maternelle-guidel.over-blog.fr/pages/Horaires_calendrier_scolaire-281956.html 一所法國公立幼兒園的服務時間表:

(無週三,藍色為課程,黃色為用餐,白色為課外)

15.法國晚近出現工時延長、工時不規則化的趨勢。這些不斷變化的就業模式也在影響托育服務,托育服務開始緩緩適應這些非標準的工作時間需求。不過,法國1998/2000年的Aubry法案將工時縮減到每周35小時,促進了工時的重組趨勢。雇主開始運用工時減少組合方法(RTT)來回應政策,包括增加休假、縮短每日工時、重組排班等等。雖然工作時間的不可預測性、非典型時間的增加,都導致工作與家庭生活協調的困難,但RTT對於有小孩的母親來說是較為滿意的,可以改善工作及家庭衝突。只是對托育服務的開放時間也是挑戰。(OECD, 2004)

16.師資培訓方面,為了成為2-11歲兒童的教師,已獲得三年制大學學位的人可以參加國家考試,考試失敗率相當高,考科包括法語、數學、科學論文、藝術、體育,以及口試。通過考試的人,再報名參加一年的IUFM專業訓練(約450小時),始得到教師資格。教師是國家雇員,按照教育部公務員制度敘薪。另外有ATSEM (agent territorial specialisé des écoles maternelles) 人員,其資格為持有CAP證書,與教師合作,協助日常清潔、如廁、偕同教學等。ATSEM人員由地方政府雇用。(OECD, 2004)

參考: http://www.grandiravecnathan.com/a-lecole/la-garderie-avant-et-apres-l-ecole.html 您的工作限制並不總是與幼兒園的時間表(8:30 - 16:30)兼容。在家長的要求下,越來越多的市政當局正在建立一個課外托兒服務,由市政府或協會管理,入學前和放學後的晚上,您的孩子都會受到成年人的照顧。 課外日托完全獨立於學校,工作人員可能包括BAFA、ATSEM證書者,通常每天2-4歐元。

17.近年家庭政策關心的問題本質其實是就業,兒童相關政策其實是管理勞動力的一種方式,例如:引導低技能和失業母親走出勞動力市場,照顧自己的孩子,以及協助受教育、高薪的母親,維持工作與家庭的平衡。對於這個以就業為目標的解決方案來說,照顧品質、幼兒健康、性別平等,反而是比較次要的問題。這也是歐盟力推的「社會投資」戰略的問題,其中心主旨不是提升女性相對於男性的權力地位,而是為了促進女性就業達成的經濟潛力;其中心主旨也不是創造兒童的美好童年,而是動員兒童做為未來的就業者。女性和兒童,都是社會投資體制下的勞動力市場商品,而不是權利的主體。(Martin & Le Bihan, 2009)

18.男性缺乏參與照顧幼兒,在法國的政府議程中也沒有被視為問題。法國公共政策,沒有對於家庭中的文化價值觀和性別權力關係提出具體對策。(OECD, 2004)

參考文獻 OECD, 2004.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Policy in France. Directorate for Education, OECD. Bahle, T., 2009. Public Child Care in Europe: Historical Trajectories and New Directions, in Scheiwe, K. & Willekens, H. Eds., Childcare and Preschool Development in Europe: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s. Palgrave Macmillan. Martin, C. & Le Bihan, B., 2009. Public Child Care and Preschools in France: New Policy Paradigm and Path-dependency, in Scheiwe, K. & Willekens, H. Eds., Childcare and Preschool Development in Europe: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s. Palgrave Macmil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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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托育政策簡介

Note, O. C. (2004).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policy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1. 德國正在轉變的過程(a situation of transition),部份源自於人口、社會、經濟的變動:越來越少的孩子、越來越多只生育第一胎的家庭、人口老化、更多職業婦女,高教育程度女性(graduate women)不生育,皆成警訊之一。政策需要基礎性的改變以因應社會變遷,特別是強調透過ECEC支持雙親工作,以財物/現金支持家庭的方案已經足夠,現在需要的是,投資更多基礎建設-給3歲以下孩子更多的服務、給3-6歲更多全日的幼兒園、更多學齡孩童的照顧。更精確的說法是,在西德投資建設更多服務、在東德則是維持並擴張既存的公共建設。

2. 義務教育為六歲,一二年級,一周23小時;三四年級則增加到27小時,就學時間非常短。小孩會回家吃午餐、做功課,或在媽媽的看顧下進行這些活動。就學年齡的幼兒照顧服務與大部分職業婦女的工時非常不相容,除非找到部分工時工作,符合學校開放時間。

3. 統一之前,東德跟西德的機構服務有三個主要差異 (1) 東德的服務供給量遠超於西德 (2) 東德的服務對象明確指向工作家長,因此傾向以全天服務為主。西德僅在大城市有相當程度的Krippe and Hort(課後托育)和全天的Kindergarten,最常見的Kindergarten也僅提供半天服務,最多四小時,且未供午餐。1996年實行3-6歲兒童有權利入學,特別是為了這些半天服務 (3) 西德的Hort(課後托育)多半是與學校分開的

4. 西德ECEC的發展越趨東德的模式,強調滿足在職父母的需求:3歲以下服務、開放時間較長的幼兒園、學齡兒童照顧納入學校體制。

5. 統一之前,居家保母只出現在西德,但也開始漸漸出現在東德,因為統一後,東德的孩子減少,機構關閉而釋出一群照顧工作者,但居家保母在德國仍不常見。也可能是東德的家長偏好機構服務,或是不清楚居家服務。

6. 在統一之前,ECEC服務的提供,東西德有極大差異。到1989年,西德的幼兒園覆蓋3至6歲人口的70%;在東德,幾乎完全覆蓋,且所有地方皆可提供全天服務。西德3歲以下的機構與居家(Krippe和tagesmutter)覆蓋率不到5%,且大部分位於西柏林,漢堡和慕尼黑;而東德的覆蓋率為56%。學齡兒童照顧也一樣,西德覆蓋率6%,東德幾乎完全覆蓋。簡而言之,西德在西歐為最低水平供應,而東德與北歐國家擁有相同水平。

7. 統一後,東德部分服務大幅下降,因為父母就業和子女數量減少,需求下降。如果沒有聯邦的專款資金支持ECEC服務,情況可能會更糟,這筆5億歐元資金,為地方當局提供了大量補貼。統一之後的初期,下降情況已經穩定,而兒童人口下降確保了覆蓋率保持不變,甚至增加。在1990年代,西德的服務供給量增加,特別是幼兒園,也是因著1996年兒童有權(entitlement)進入part-time的照顧服務。

8. 至今,東德和西德供給的機構服務仍然存在顯著差異,談到整體國家的供水水準時要考慮,數據通常隱藏很大的地方差異。這些數字不包括家庭日托,且沒有例行、可比較的服務使用統計,也沒有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的基本調查。

2002年 西德 東德 德國? 3歲以下覆蓋率 2.7%(1994年2.2%) 36.9%(從41%) 8.5%(1994年6.3%) 3-6 88%(1994年73%) 105?%(從96%) 89.8%(1994年77.2%) 6-10 6.4%(1994年5.1%) 67.6%(從58.2%) 14.2%

9. 東西德服務供給的水準差異大,在西德,工作父母很難找到足夠時間的照顧服務。根據研究的訪談可證實,特別是3歲以下的服務,西德有大量的等待名單,而東德可以按需求提供,如果在特定的中心沒有,則可以在同個城市的其他地方找,某種程度也反映東德實現了托育權利(entitlement),如,在勃蘭登堡,兒童進入幼兒園的權利已延長至每天至少6小時;在圖林根(Thüringen),從2歲半到14歲有權獲得ECEC,和全天的服務。

10. 提供者 歷史上,志願組織致力於提供服務,1998年,西德幾乎三分之二(60.6%)的 幼兒園、近半(47.4%)3歲以下服務是由志願組織(freieTräger)提供。主要的志願組織為教會-天主教或新教,宗教團體成為主要提供者,為德國的特色。教會經營的服務對任何家庭開放,但如果沒有足夠的供給,通常會優先支付教堂稅的教會成員子女。

11. 在東德,也有著截然不同的歷史背景,1998年公共部門是主要提供者(öffentlicheTräger),供給了約三分之二3歲以下和3至6歲服務,但自1998年以來下降,因為大多數州和地方當局鼓勵轉移至私人提供者。例如,在我們訪問過的圖林根州,地方當局將七個中心從直接控制轉移到一家非營利性公司,當地政府保留控股權(controlling interest),ECEC服務內,自願提供者的角色從1991年的5%增加到2004年的55%。勃蘭登堡州則是更加重視由公共提供服務,大多數服務仍繼續由市政當局提供。

12. 提供者還有其他三種類型。 (1) 首先,有些ECEC服務是由家長團體運作,父母倡議(Elterninitiative)。我們參觀的例子為,該服務提供50位12個月至12歲的兒童。服務提供者是聘用人員,和其他ECEC服務一樣,但父母會被期待用各種方式協助中心,該中心就成立由父母選舉而成的委員會管理。 (2) 其次,為雇主替員工提供的ECEC服務,但這不常見。研究參觀了西德,由一家僱用400名工人的紡織公司資助,該中心照顧18名2至6歲兒童,免費提供給工作人員。事實上,中心的供給大於需求,因為,大多數父母更願意在他們的居住或與親戚一起安排兒童照顧,因此相鄰公司也可以使用。 (3) 最後,只有少數營利的私人服務(privat-gewerblicheTräger),對整個系統影響不大。

13. 資金哪裡來 行政層級 funding responsibilities State 小部分 regional (Länder) 大部分 local level (municipalities) 大部分

德國ECEC服務的funding,其實很複雜,因為16個州各自負責有自己的資金安排,意味著有16種安排,如專家所說:沒有所謂的德國的資金體系!

14. 不同於其他歐洲國家,由於權力分配,聯邦對ECEC服務的基本資金沒有直接角色。這意味著運營成本的資金來自四個來源: (1) Länder (2) municipalities (local government)市政(地方政府) (3) 提供者 (4) 父母

如果地方政府為提供者,則必須增加提供者的份額。廣義來說,前兩個(地方政府、提供者)支付75-80%的成本,父母支付14% ,其餘為freieTräger(志願組織)。然而,提供者的比例正在下降,因為他們幾乎沒有營收。例如,教堂稅正在下降。 整體的大原則是,父母應該為所有服務做出貢獻,包括3至6歲的幼兒園,這是一項權利(entitlement)。然而,父母收費與收入有關,低收入家庭可能不需要支付費用,或一家庭的孩子數(即第二個或後續孩子的費用減少)。但即使減少費用,一些低收入和移民家庭也不願意將孩子送到幼兒園,這是由於經濟原因還是其他原因尚不清楚,這部分的研究很少。

15. 每個Land都有自己的資金公式。其中一個最明顯的差異是,市政municipalities支付的金額(從30%到83%不等)和父母(總運營成本的10%到20%),這數字在各州之間以及類型之間差別很大。在一些州,如Nordrhein-Westfalen,父母費用由Länder管理,而在其他地方,父母支付的金額因municipalities而異。

16. 家庭日托沒有管理基準,直到今天,收托三個或更少孩子的Tagesmütter不需要獲得許可,因此不受管制。即使家庭日間照顧者,照顧三個以上的孩子,在許多情況下,不會申請護理執照,也沒有進一步的監督管理。日托市場的灰色地帶由父母和照顧者自行協商。人們普遍認為,國家不須介入,當父母與其他家庭如何安排照顧孩子。或是照顧少於四個幼兒與許多母親每天照顧的情況相似,沒有國家的監管,也是安全的。令人放心的是,幾個州對的家庭日托給予支持,但他們的報酬非常低。

17. Tagesmüttere.VReutlingen(TVR)是一個非營利組織,自1973年以來一直在巴登 - 符騰堡州的羅伊特林根鎮內及其周圍組織家庭日托(巴登之鄉 -符騰堡州現在有52個這樣的組織,比大多數州都多。它為當地的家庭日托提供一系列服務:發掘潛在的工作者、初步培訓服務、支持在職訓練、媒合家長、向社會倡議這項服務模式。由地方當局資助,TVR實際上組織了當地的家庭日托系統,儘管家庭日托照顧者是自營者。我們被告知,沒有父母會使用非會員的家庭日托照顧者,意味著他們必須接受TVR的培訓。TVR還設定收費標準,TVR由八名Sozialpädagogen或社會教育者(即在高等教育層面接受過培訓的專業人員)擔任。   Schoyerer, G., & Weimann-Sandig, N. (2015). Family Day Care in Germany–the gap between vision and reality. Journal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Research, 4(1), 2-21.

在德國,居家托育長期以來屬於非正式兒童照顧,直到2006年居家托育納入ECEC體系,居家托育附有法定的教育保育功能。本篇研究提供全面的視角,看居家托育在德國量的發展,質的方面則因為有更多的公共支持,像是適當的諮詢系統或資格條件。日間托育的發展和法律賦予的功能仍然存在差距,也就是家庭托育質的提升並未趕上增加的量。

過去兒童照顧僅關注3-6歲,1970年代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價值動搖,隨著女性外出工作,調和家庭與工作的論述出現,兒童照顧需求增加。

舊時代日間照顧中心是權威式的教育,孩子被視作無自主能力的個體,1:30的照顧,成人的工作就是好好看著孩子,而不是依據孩子的能力與發展提供保育教育。直至1970,居家托育以一種反向概念出現,不同於日間中心照顧的保守、嚴格,反而視更友善家庭的照顧模式,特別是,育有自孩的媽媽或當孩子已經上學的媽媽開始尋求保母這項有意義的工作。

我們可以將居家托育視為另一種托育模式,或是日間照顧中心的競爭對手,但他不被政策支持。長期以來,在德國只有高收入、高教育的家庭負擔的起居家托育,且不同於中心規律的服務提供,使用者有更多的要求。

1990年代末,因為生育率降低、老年人口比例提高,德國的家庭與勞動政策又開始轉變,需要更多女性進入就業職場,作為照顧老人的勞動力。讓女性生涯結合工作,成為勞動市場主要政策。

家長對於額外的家庭照顧(extra-familial care)也有期待,從教育政策的觀點,日間照顧,不能僅是照顧,還要有教育的功能,對孩子的發展有正面影響,甚至影響到未來的學校教育與專業養成。

當居家托育成為ECEC的一環,也就面臨這樣的挑戰與期待。

研究目的 1. 描述近期德國家庭托育的發展 2. 主要通過多方法縱向研究…..各種研究方法 3. 指出未來可發展的趨勢

兒童照顧聯邦政府決定從2013年確立一歲孩子的合法權利(legal entitlement) 2008年Childcare Funding Act為確保有足夠的托育服務及加速擴張,不能僅靠機構式的照顧中心(childcare centers),也要擴張30%的居家量(Family Day Care)。

從2005年起,居家照顧跟日間中心照顧在ECEC之下有相同且全面的任務。這意味居家照顧從一個補充性質,轉變為帶有公共責任、且有保育教育的功能。再加上居家托育長期以來未被管理,在私領域中僅受些微標準規範,甚至會被視為非正式的活動/工作,並無法提供適足收入、教育,且僅是個別市政規範的事情。

2006年居家托育量的發展

過去3歲以下在居家托育的孩童數大幅增加 2006年至2013年8年間 東德(深色) 3歲以下在居家托育的孩童從9031位上升至21522位,增加1.83倍。 西德(淺色)從20969位上升至70841翻3倍


保母人數的增加沒有隨著居家兒童增加而增加,自2012年新加入的保母數甚至在下降。


新加入的保母數量有限的原因有兩個,(1)一名保母的收托人數上增加(2.1名上升為3.2名)。(2)托育工作的勞動條件不吸引人,自2011年以來,保母有義務支付社會安全保障、同等的納稅義務。此外,各地方政府關於食品衛生有不同實施準則,也可能導致保母人數下降。

2006-2013年,居家托育兒童數,及保母平均收托數(德國聯邦統計局,2013年兒童和青少年福利報告)

2013年,共有139668名0至14歲的兒童在居家托育。同年,約有190萬兒童在中心得到照顧,說明機構式服務的主導地位。 2013年所有兒童(0-14歲)/3歲以下兒童的照顧安排

保母的資格、許可和管理

對保母的資格審查為保障居家托育質量的工具,如果沒有通過青年福利辦公室(youth welfare office)的資格考試,不得將兒童送給該保母。

資格審查範定在聯邦法律和SGB VIII,包含兩項: (1) SGB VIII第23條,制定居家托育的教育和照顧的質量要求,包括對保母的資格要求 (2) 根據兒童和青少年福利發展法(KICK),在SGB VIII第43條中,獨立監管居家保母的資格。

一位被認可有居家保母資格者: (1) 個人特質具有專業知識,願意與父母和其他保姆合作 (2) 有佈置專屬兒童的空間 (3) 擁有知識,為了用在提供孩童活動、為取得合格的職業訓練

如果居家保母有以下情形,需要保持良好能力 (1) 公共支持,由公共青年福利的市政資助 (2) 經授權,即法定許可,包括政府支持的私人居家托育

  • 在父母家庭以外的同一時間照顧一個或多個孩子,和至多五個外國孩子
  • 每週超過15小時
  • 在白天某特定時間,無論是白天,傍晚還是夜晚
  • 反對支付(根據§23SGB VIII公共責任的付款,或任何形式的財政捐助)
  • 照顧超過三個月。

先檢核保母是否具有資格的檢查,是居家托育的特點,在其他教育領域不存在。 最後,如果相應的人沒有足夠資格,這個工具可以在保姆資格認證前檢查個人和社會能力,干預他的托育。因此,確定資格的程序對於保母未來提供的服務質量是重要的。這些假設在德國尚未經過實際驗證,但國際研究已證實。

與日間照顧中心相反,中心是在嚴格管理的硬體設備內進行。 2013年在居家的139208位兒童,46%在5人或以上的照顧比


德國的居家托育形式

在德國,大致有四種托育模式: (1) 父母家庭內的家庭日托(到宅):保母受家長雇用,nannies (2) 到保母家戶的日托(在宅):提供私人且適合兒童的空間,如果沒有提供任何教育,保母收托上限五位。如果他們有教育資格,收托數不得超過機構。保母在自家提供的服務,需要得到青少年福利辦公室的許可和獲得照顧的許可。 (3) 出租房間的托育-集體家庭日托Group Family Day Care:此項非由德國立法統一規範,而是對聯邦州有保留空間,可能的規範有-出租房間需有足夠遊戲空間、刺激的設計、適當的遊戲和硬體、事故預防和良好的衛生條件及睡眠區。在聯合收托中,每名保母都需要獲得官方許可才能工作。保母必須對其子女負責,確保托育環境“與家庭生活相似”,及接受兒童與其他保母間的關係。

有些州不承認聯合收托,批判性認為,聯合收托對機構式現有的規範產生負面影響,might advance to a "kindergarten light。但從保母的角度來看,特別是聯合收托,可以促進交流,收入也更多。但關於聯合收托提供的教學質量,目前為止鮮為人知。

德國的居家托育區域間有不同的發展趨勢,在德國東部,集體家庭日托比例很高;在德國西部,則是以照顧1-2個孩子為主(48%)。


照顧1-2位孩子的保母,主要是作為家庭的額外收入,在德國東部更多保母是將居家托育作為主要收入。居家托育與個人的就業關係也值得考量。

居家保母的就業關係就業型態

目前為止,德國的居家托育為獨立的經濟活動。根據估計只有2-4%的在職保姆有社會保障扣除subject to social security deductions。自營業者的優勢是可以獨立安排日常工作,缺點是經濟上的個人責任,特別是支付社會保險、長期保障生活收入。

大部分的受雇者都受社會保險保障,承擔疾病事故等風險,而自營業者須自己支付社會和長照保險。如,如果保母月收超過395歐元,則能將她納入其丈夫的家庭保險中,必須自行納保。如果保母的月收超過450歐元,必須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第三種責任保險也是活動的組成部分。自2009年1月1日起,保姆必須為家庭日托活動的所有收入納稅(這包括接受補助的所有收入、材料費的報銷),而不管他們照顧多少孩子,以及有多少收入已私下或公開支付,以前只有私人收入才納稅。

在不同地區保母的平均收入差異很大,儘管根據聯邦法律,居家托育被接受為同等形式的托兒服務,但並非所有聯邦國家都實踐真正的平等權。因此,在一些州中心的托育是免費的,但父母卻必需付居家托育費用。此外,保母通常只能依實際工作時數提報費用,也就是當兒童生病或父母休假期間無法有固定收入。

保母資格與培訓

聯邦法律SGBVIII§23指出,保母職業前須取得資格,並提供保育知識的證明。SGB VIII未提供資格的級別。除了團體家庭日托外,不需進行教學培訓(pedagogical training)。資格由地方當局訂定,導致德國的保母資格程度差異很大,有從教育專業資格到沒有任何資格的人。

2013年,大多數保母已完成居家托育的資格課程,主要是至少160個小時或更長時間的訓練。儘管如此,與兒科護士、社會教育或教育者相比,這些資格並非專業資格。2013年,有近三分之一(31%)的保母受過高等教育。

然而,目前缺乏居家托育人員資格標準化的討論,居家托育行動計劃(Action Program Family Day Care)曾推動促進從居家保母到教育工作者的專業教育,但兩年的試用期後已停止,不僅是沒有需求,重要的是德國仍然缺少標準的居家托育人員資格規範。由於居家與日間托育的資格條件不一致,或居家的資格未凸顯或被標準化,家長也會擔心。

居家托育的品質與品質保證

如前述,保母的正式資格水平相當低。至今有關教育質量和兒童發展的相關研究實證居家保母和中心相當。

如,德國NUBBEK研究(Tietze等人,2014年)比較三歲以下兒童的居家托育和托兒所,發現教學水平幾乎沒有任何差異,兩者都獲得教學質量的中等分數。作者提出有可能是過度推論。如果看看Ahnert(2010)和Ahnert等人的會更加混亂,由居家保母照顧的兒童有高的依戀質量(AQS),平均而言,認知發展(BSDI)的高於日間托育中心。但各種類型的保育員在相同大小的樣本中,因此這個結果不能僅歸因於人員資格。

地方的諮詢系統和支持對於居家托育的擴張跟維持質量非常重要,提供居家保母系統的專業控制,解決保母和父母的問題。目前的結果指出,保姆的諮詢和支助系統往往沒有足夠的人力,以提供保母建議與支持。此外,該系統需要額外資源,以利依照法律條款中的設置要求。

未來展望 德國的居家托育經歷高度動態的發展,且正在進行中這一發展仍在繼續發展。合併進兒少福利,在其他歐洲國家,居家托育普遍,但僅在法國,奧地利、比利時或北歐國家等少數國家有高度的制度建立。

聯邦法律規定,在市政層級的低級別的管理,導致居家托育在區域有不同的發展,不僅形式有別、提供的活動內容、人員資格條件。雖然居家托育的特殊性在於基於保母和孩子間的個人關係,也模擬家庭式的日常生活,從經驗的角度來看,家庭托育的具體問題仍然不明確。

儘管現存懸而未決的問題,但目前關於教學質量的調查結果指出,兒童發展研究指出,居家照顧的嬰兒,相較機構,表現更高的依戀質量,及更高的認知發展。可能可以歸因於有利的照顧環境-小團體,且與機構日托相比,居家托育父母的滿意度更高。

未來居家托育更進一步要討論的方向是(1)居家保母的地位、專業和資格的發展,(2)地方政府須建立諮詢、支助系統(3)將居家托育納入當地的托育系統。

儘管如此,在未來幾年內,應該考慮如何進一步擴展居家托育數量,保母需要更組織,使他們能夠長期受到保障,並繼續提供照顧。



Zierow, L. (2017). Regulating Child Care Markets. Center-based Care vs. Family Day-Care in Germany.

過去二十年公共托育是政治和社會上的重要議題,受補助的普及照顧(subsidized universal care)不僅被視為正面且有效影響兒童發展的方式,也可以促進女性勞動參與。過去有托育對女性就業的影響、對兒童成就的影響。但少有研究關注政治決策(透過規範)影響兒童早期教育、托育市場

研究目的: 1. 政策目標是增加托育供給,但又更嚴格訂品質管理,這兩者如何影響托育市場? 2. 又如何影響兒童發展?

1990s 3-6歲幼兒有權使用托育服務 2008年聯邦法宣示 一歲以上幼兒有權利使用托育服務(從2013年開始) 因此機構、居家托育必須擴張,以達法規對幼兒的保障。

居家跟中心皆是公共補助(publicly subsidized),所以家長負擔(parental fee)近乎相同,且兩種托育模式的規範迥異:機構有嚴格的管制,如人員配比、設備;居家只要低的教育程度、且是在家提供服務。

供給托育服務的責任在最低階的local level (municipalities) 訂定管理規範 state 為了符合聯邦法,各state 如何在擴張服務之下衡量質與量

研究發現 1. 居家托育主要擴張在 每人GDP低、每一居民生活空間較小、女勞參率較高的地區,意味擴張居家托育是經濟上的誘因,因為對地方來說,設立居家保母的成本比設立中心還低。對於貧困區域來說,擴張居家托育可增加托育服務量,以達到聯邦法規範。 2. 提高人員資格(受訓時數增加),起初降低居家托育的比例,但卻可以吸引更多家長使用,尤其在富裕地區 3. 和過去研究不同,居家托育比例增加,對兒童發展沒有不利影響,反而讓孩子在社會情緒的技巧與動機方面受益匪淺。 4. 居家托育是最有效調和擴張托育服務的作法,一方面不造成政府太大負擔,一方面又不損及兒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