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論壇/學前教育公共化」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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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公共化/丁志仁=== | ===學前教育公共化/丁志仁=== | ||
+ | ====壹、學前教育的現況==== | ||
+ | 在台灣,就讀私立幼兒園的成本相當昂貴,優質的私立幼兒園一個月動輒就要花上一萬多元。反之,如果希望孩子進入平價、優質與近便的公幼或非營利幼兒園,卻必須抽籤、排隊,比考大學還要困難。<br/> | ||
+ | 根本原因是,台灣的公共化幼兒園(公幼與非營利)相當不足,就讀名額與私立幼兒園相比,是懸殊的「3:7」。由於公共化幼兒園名額不足,只能優先提供給弱勢家庭,私立幼兒園又只有經濟優勢家庭才能就讀。一般中產階級的家庭,於是成為了犧牲品,變成幼教體制的孤兒。 | ||
+ | ====貳、「學前教育」vs.「公共化」==== | ||
+ | #什麼是公共服務? | ||
+ | #「公共化」三個判準要件:平等參與、公益規準、共同負擔 | ||
+ | #「準公共化托育」不等於「公共化托育」 | ||
+ | #教育卷迷思 | ||
+ | ====參、學前教育公共化的效益==== | ||
+ | 透過公共投資打造幼兒托育服務建設,形成優質(Accountable)、平價(Affordable)、普及(Accessible)的服務體系,有助於社會經濟發展。<br/> | ||
+ | 學前教育公共化的「3A」特徵,能夠消弭家庭教育的不平等、普及提升幼兒發展,支持青年女性就業、緩解少子女化的多重效果。 | ||
+ | ====肆、主張:==== | ||
+ | 一、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br/> | ||
+ | #教育支出已未達法定下限:有足夠的經費可支應學前教育公共他的支出。 | ||
+ | #建議增加《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的第二項為:「中央政府得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應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之。」 | ||
+ | #其作用為: | ||
+ | #*建置學前教育公共化的財源籌措可以混搭年度預算與基金預算,使跨年規畫容易落實。 | ||
+ | #*可以管理公庫財源,也可以管理非公庫財源。 | ||
+ | #*每年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得以滿足。 | ||
+ | #*運用經費時不必急於每年用光,撙節使用可以滾存到來年最有效益的時間點來執行。 | ||
+ | 二、'''設立專法'''<br/> | ||
+ | 推進學前教育公共化,對我國有以下的好處:<br/> | ||
+ | <對國家的明顯益處><br/> | ||
+ | *提升國民人力素質,學前教育 CP 值最高 | ||
+ | *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增加 GDP ,補注勞動力不足,有助兩性平權,避開貧窮陷阱 | ||
+ | *提高生育率 | ||
+ | <對國民的明顯益處><br/> | ||
+ | *由專業且可信賴的人士協助幼兒照顧,可提升家庭與幼兒之福祉。(兒童早期發展) | ||
+ | *減輕家庭經濟負擔,降低家庭經濟風險。(脫貧) | ||
+ | *改善家庭中的女性地位。 | ||
+ | ====伍、怎麼做?==== | ||
+ | #未來依《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新增的教育經費,應優先投入學前教育公共化。 | ||
+ | #建立國家級基金,跨年推動學前教育公共化。 | ||
+ | #目前的準公共化不符公共服務的三規準,應予調整,使資源挹注於學前教育公共化。 | ||
+ | #以公民推動學前教育公共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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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於學前教育公共化之角色與定位/全教總幼委會主委 楊逸飛=== | ===公立幼兒園於學前教育公共化之角色與定位/全教總幼委會主委 楊逸飛=== | ||
====壹、公幼的人力來源、法遵屬性==== | ====壹、公幼的人力來源、法遵屬性==== |
於 2020年7月30日 (四) 07:29 的修訂
目錄
學前教育公共化/丁志仁
壹、學前教育的現況
在台灣,就讀私立幼兒園的成本相當昂貴,優質的私立幼兒園一個月動輒就要花上一萬多元。反之,如果希望孩子進入平價、優質與近便的公幼或非營利幼兒園,卻必須抽籤、排隊,比考大學還要困難。
根本原因是,台灣的公共化幼兒園(公幼與非營利)相當不足,就讀名額與私立幼兒園相比,是懸殊的「3:7」。由於公共化幼兒園名額不足,只能優先提供給弱勢家庭,私立幼兒園又只有經濟優勢家庭才能就讀。一般中產階級的家庭,於是成為了犧牲品,變成幼教體制的孤兒。
貳、「學前教育」vs.「公共化」
- 什麼是公共服務?
- 「公共化」三個判準要件:平等參與、公益規準、共同負擔
- 「準公共化托育」不等於「公共化托育」
- 教育卷迷思
參、學前教育公共化的效益
透過公共投資打造幼兒托育服務建設,形成優質(Accountable)、平價(Affordable)、普及(Accessible)的服務體系,有助於社會經濟發展。
學前教育公共化的「3A」特徵,能夠消弭家庭教育的不平等、普及提升幼兒發展,支持青年女性就業、緩解少子女化的多重效果。
肆、主張:
一、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教育支出已未達法定下限:有足夠的經費可支應學前教育公共他的支出。
- 建議增加《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的第二項為:「中央政府得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應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之。」
- 其作用為:
- 建置學前教育公共化的財源籌措可以混搭年度預算與基金預算,使跨年規畫容易落實。
- 可以管理公庫財源,也可以管理非公庫財源。
- 每年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得以滿足。
- 運用經費時不必急於每年用光,撙節使用可以滾存到來年最有效益的時間點來執行。
二、設立專法
推進學前教育公共化,對我國有以下的好處:
<對國家的明顯益處>
- 提升國民人力素質,學前教育 CP 值最高
- 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增加 GDP ,補注勞動力不足,有助兩性平權,避開貧窮陷阱
- 提高生育率
<對國民的明顯益處>
- 由專業且可信賴的人士協助幼兒照顧,可提升家庭與幼兒之福祉。(兒童早期發展)
- 減輕家庭經濟負擔,降低家庭經濟風險。(脫貧)
- 改善家庭中的女性地位。
伍、怎麼做?
- 未來依《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新增的教育經費,應優先投入學前教育公共化。
- 建立國家級基金,跨年推動學前教育公共化。
- 目前的準公共化不符公共服務的三規準,應予調整,使資源挹注於學前教育公共化。
- 以公民推動學前教育公共化
公立幼兒園於學前教育公共化之角色與定位/全教總幼委會主委 楊逸飛
壹、公幼的人力來源、法遵屬性
- 公立幼兒園「教師」主要依照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制度而來,但整體人力仍須看各縣市的財力狀況與未來規劃,決定當年度的正式與代理的比例。
- 公立學校教保員每年進行公開招聘,通常每學期辦理一次。
- 教師相關權益依照教師法;教保員則依照勞動基準法。
- 公立幼兒園於教保服務時間之外,另提供課後留園照顧。
貳、公幼的操作依據
- 台灣幼稚園的設置最早由國家發起。
- 托兒所的設置也是政府為照顧經濟與農漁民而設。
- 幼托整合確定公立幼兒園的操作依據。
- 公立幼兒園於教保服務時間之外,另提供課後留園照顧。
參、公幼在學前教育公共化中的優點
- 營運成本風險低,長期來看,建物設備具有回收效益。
- 設施設備與人事相關法規均依照國家標準,違法性極低。
- 財務狀況透明單純,不易產生弊案。
- 不受市場波動影響,能穩定所有公民的教育經濟成本。
- 公立幼兒園的優先性,能滿足國家照顧一般與弱勢族群的目的
- 公立幼兒園基於國家經營,對於政策法令有充分的履行義務,有利國家推展重要教育方針
- 公幼的教保服務人員職場與勞動條件保障高,有助於整體園所文化的經營
- 國家有緊急狀況需要調度配合時,公幼的支援與調度性高
肆、公幼在學前教育公共化中的限制
- 空間場地多設置在公家單位,場地盤整須與其他公立單位協調。
- 公立幼兒園領導者的雙重身份,直接影響辦學理念。
- 公立學校推展與易受執政者意識形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