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論壇/全民國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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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2年9月7日 (三) 04:37 由 丁志仁討論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附錄一:全民國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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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的議題架構

一、武器與武器使用

(一)射擊用武器

(二)

(三)

(四)

(一)

二、不對稱作戰的理念與實踐

三、快速反應

四、軍事協作 / 供應鏈合作 / 經貿聯盟

五、價值觀共享 / 地緣政治

附錄一:全民國防教育法

2005.2.2

第 1 條
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以增進全民之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家意識,健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3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
第 5 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第 6 條
行政院應訂定全民國防教育日,並舉辦各種相關活動,以強化全民國防教育。
第 7 條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
第 10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活動或課程,並於動員演習時配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第 11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第 1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項。
第 14 條
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本法自公布日一年內施行。

附錄二: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及全民防衛精神動員準備方案與分類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補助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
(三)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四)各級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機構實驗教育
三、補助原則:
(一)辦理與全民國防精神教育有關之多元或教學活動(含教材設計研發及跨校共備課程等)。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辦理全直轄市、縣(市)活動為主。
(三)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申請補助應以辦理各分區活動為主。
(四)本部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應以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際及地區活動為主。
(五)各級學校及機構實驗教育申請補助,應以辦理落實課程教學及多元輔教活動為主。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一)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全民國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每年十月一日前受理該年度之申請案,並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四)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費核撥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第二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2. 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協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3. 本部各縣(市)聯絡處: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4. 各級學校: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目規定辦理。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之單位,於收到本部同意函後,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為部分補助者,應註明「部分補助」字樣,各縣(市)聯絡處應由經費代管學校辦理。
(二)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單位備查。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活動成果應報本部接受審核。活動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訖時間、地點):
  1. 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
  2. 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活動人員簽到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等。
  3. 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
  4. 成效檢討及建議(以文字具體陳述)。
(二)本部得於活動期間派員訪視執行情形,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定者、或未提成果報告或辦理績效不彰者,取消未來申請資格。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活動實施對象以學校師生為主,社會大眾為輔。
(二)活動內容,不論動、靜態,須符合全民國防之精神。
(三)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須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總經費中所佔比例。
(四)申請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如因故變更,應報部核定。
(五)經本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教育之教材設計研發及跨校共備等活動所產生之教材教案,倘需進行教學資源公開分享,應依「創用CC(Creative Commons)授權辦理釋出。